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省委高校工委 《山东省高等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主要内容
第四条 学校党委的责任
学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必须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本职、抓不好是失职、不抓是渎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
(一)组织领导责任
1.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2.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明确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4.每学期至少听取1次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了解掌握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重要问题。
(二)教育管理责任
1.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思想根基,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2.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及时了解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抓早抓小,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
4.加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宣传力度,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5.督促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源头治理责任
1.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优化学校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能任务。
2.完善责任体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落实学校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4.落实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构建以《滨州学院章程》为龙头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建立权力清单,厘清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形成权力目录,扎紧制度笼子。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6.做好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风险点,建立完善《滨州学院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四)选人用人责任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滨州学院委员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规范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教育培训、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和纪律保障措施,构建科学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2.发挥校党委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校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选任德才兼备的干部。
3.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倒查机制,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
4.坚持选拔任用干部听取纪委意见制度,了解有关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听取对其使用的建议。
(五)正风肃纪责任
1.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党风、校风、教风、学风。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注重日常动态监管,加强督促检查,纠正观望等待、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严防纠而复生现象,确保作风建设取得实效。
2.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干事创业、推动工作;着力抓好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干部兼职等管理工作,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歪风,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以及违规兼职、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严肃查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针对教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3.加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后勤管理、招生考试、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和关口的监管。
4.完善信访机制,建立完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认真处理师生员工来信来访。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师生思想脉搏,着力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
(六)支持保障责任
1.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学校纪委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支持学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3.支持学校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支持学校纪委依纪依法履职,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规范一方工作、完善一套制度,有效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4.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养和使用力度。落实纪检监察干部有关政策待遇,为其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党委书记责任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要牵头抓总,按照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研究贯彻执行具体意见;要紧扣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主要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强化教育,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带头讲廉政党课,通过廉政谈话、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要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校院(系)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上级和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督促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要加强领导,加大对校纪委监察工作的支持力度,突出加强对查信办案工作的领导,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为纪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做好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师生监督,带动各级领导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是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要主动履职,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要督促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方面的管理中,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找准廉政风险点,制定完善风险防控措施;要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要支持配合,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配合分管范围内的案件查办工作。要按照“好干部”标准,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做廉洁从政、勤政务实的表率。要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六条 基层党总支班子成员责任
(一)基层党总支责任
基层党总支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1.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推动工作的落实。
2.要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并严格执行。
3.要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法规,加强对党员干部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大学生的廉洁教育,坚持把廉洁修身教育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4.要加强风险防控,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决防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5.要加强作风建设,规范使用“三公”经费,重点解决“四风”问题,强化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建设。
6.要支持本单位纪检委员依规依纪履行职责。
(二)基层党总支书记责任
基层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主持召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要抓好责任分解,党总支书记要与班子其他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班子其他成员要与分管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科室负责人要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三会一课”、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要强化学习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列入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内容,定期组织并带头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活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带头遵守党纪党规,严于律己,做好表率。
(三)基层党总支班子成员责任
基层党总支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加强对分管科室的党员和干部党风党纪教育,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等方面的情况;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党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章 监督责任主要内容
第七条 学校纪委的责任
学校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执纪主体和问责主体,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监督责任。纪委要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三转”要求,明确职责定位,创新监督体制机制,强化制度保障,聚焦主业主责,切实履行好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责, 促进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推进以航空为主要特色的应用型大学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监督,并指导院(系)、部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二)维护党的纪律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加强对党章、党内法规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抓住重要节点,防止“四风”反弹,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督促整改;严肃查处、通报违纪违规行为,继续巩固好、发展好学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督促检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查摆出的不严不实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四)抓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道德品行和廉洁从政教育,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风险教育,切实提高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全校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各项措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符合学校实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六)突出监督与问责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大力开展执法和效能监察,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干部人事、学术诚信等人、财、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对各单位及党员干部身上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约谈,督促整改。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有效查处惩治机制,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执行重要信访、重要案件线索向学校党委和省纪工委报告制度。
第八条 校纪委书记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校纪委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校纪委委员协助指导所联系的二级单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九条 基层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的责任
基层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抓好上级纪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廉政准则》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宣传,以及对党员、干部、师生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等;维护本单位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各种举报、控告、申诉,并认真做好记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报本单位党组织或校纪委研究处理;根据校纪委或本单位党组织的安排,参与对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帮助教育;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党纪及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一经发现,及时上报校纪委;监督检查本单位基层党组织执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请示报告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学校党委每年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学校纪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省纪工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基层党总支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和廉政分析机制。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校党委书记亲自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会定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召开1-2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强化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廉政专题学习(培训)。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带头讲廉政党课、作廉政报告。
第十二条 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会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领导班子集中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班子成员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全体处级干部的民主评议。
基层党总支班子及成员在年度述职述廉时,要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教职工的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谈话约谈机制。坚持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每年组织对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干部聘任后,由学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廉政谈话。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书记要及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十四条 双重领导机制。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不设禁区,不留盲点,实现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和各领域全方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 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发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落实工作职责和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具体任务。建立沟通制度,纪委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拓宽监督渠道,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好监管责任,推动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防范廉政风险。健全合作机制,推进纪委与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的合作,增强查信办案工作合力。实行通报制度,纪委要经常在一定范围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监督监察机制。按照中央、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新转变、新要求,完善学校监督监察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廉政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信访举报、行政监察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健全专项工作的监督监察细则,建立常规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事前预警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督监察的效果。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机制。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由上级组织实施;基层党总支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考核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执行“一案双查”。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实行问责,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滨州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滨州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滨院党〔2005〕73号)同时废止。